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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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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

2007-10-30 17:02:42 来源: 化妆品配方师  显示次数:   编辑:cosmeticn   进入化妆品技术交流论坛

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


来源:香化协会

从2006年3月31日起凡在欧盟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遵从“Directivw 2005/42/EC”的要求(这是对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的最新修改)。

(1)日用香精将不得含有下列物质:

广木香根油(Saussures lappa)(CAS Na8023-88-9),原因是过敏。
7-乙氧基-4-基香豆素(CAS No.87-05-8)。原因是光过敏。
六氢香豆素(CAS No700-82-2)。原因是过敏。
秘鲁香膏(INCI名称:Myroxylon Perirae;CAS No.8007-00-9)原因是过敏。

1986年美国加州安全饮水和有毒物环境法中列入63种物质,这些物质有致癌性和生殖毒性,2,4-己二烯也在其中。凡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或消费品都要有警示语,以告诉消费者慎重使用此法从2005年3月4日起生效。

(2)任何化妆品中不得含有某些偶氮染料(以前用于某些染发产品中),因为它们还原性断裂而释放出致癌的芳族胺类:

另外,根据NTP(National Toxicology Program)的生物试验结果,当被试化合物以饮食方式供应时,实验动物没有产生管饲法中的问题。

色素Colur Indes号: CI12150
化学名:CI溶剂红1号,CI食品红16号
CAS号: 1229-55-6
可能释放出致癌的芳胺:0-anisidine

色素Colur Indes号:CI20170
化学名:CI酸性橙24号,DC棕1号
CAS号:1320-07-6
可能释放出致癌的芳胺:2,4-xylidine,2,6-xylidine

色素Colur Indes号:CI27290
化学名:CI酸性红73号,CI溶剂红69号
CAS号:5413-75-2
可能释放出致癌的芳胺:4-aminoazobenzene


(3)关于化妆品用防腐剂
Methylisothiazolinone(甲基异噻唑啉酮,CAS 2682-20-4),可用于所有化妆品中,最高用量为0.01%。
典型的使用情况:用后留于皮肤及化妆品(例如,手用和体用露,保温润肤产品,晒黑产品)及即洗去型产品(如香波、护发素)Benzethonium Chloride(CAS121-54-0),可被用于留于皮肤的化妆品及即洗产品,最高用量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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