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 书籍 包装 药妆技术 理论 论文 生产工艺 DIY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受理
  • 本站最新推荐: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受理

2007-10-30 14:36:30 来源: 日化网  显示次数:   编辑:   进入化妆品技术交流论坛
华夏化妆品技术网www.cosmeticn.com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以及不同性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申报生产许可证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1、申报资料 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申证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换证企业);

  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待业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样或技术文件;

  分装的半成品源于境内的,必须具有半成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半成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海关所属的商检机构合格证明。

  2、不同性质企业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申报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

  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是何种性质,与其他企业有何隶属关系,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半成品分装加工的企业,分装企业属独立的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单独进行申请;分装企业属经济联合体的,按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进行申请。

  (二)生产许可证的受理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华夏化妆品技术网www.cosmeticn.com
  
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站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该文章相关信息
最新专题信息

文章评论

共有 位Cosmeticn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声明:上述资料大部分来源于网络,本站对其概不负责,如有问题请联系QQ:563658776 MSN:webhpc@hotmail.com 联系邮箱:onlinehpc@163.com
关于站点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隐私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 返回顶部
华夏化妆品技术网版权所有 ©2007-2009 京ICP备06068666号